关于做好常州市2014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9/5/19 10:36:10 浏览次数:4004
各初中、小学: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教计[2012]47
号)、《常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常财教[2012]18号、常教计[2012]22号)和《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教〔2014〕5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常州市2014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经费的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低保边缘证明和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证明);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残疾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1.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
2.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
3.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提高到1500元,初中生提高到2000元,按实发放。
三、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所需材料(由学校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 2.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1)低收入:低保证、特困证、低保边缘证、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优助证、残疾儿童的残疾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2)因病致困:医院诊断证明; (3)父母死亡: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4)单亲:离婚证、民事调解书; (5)孤儿: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6)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证书。 3.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村委(居委会)及所在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材料要求: 1.提交的复印件信息要全面。
2.学校在核实后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汇总表低保户排在前面,非低保户排后面。(两项各都按班级排序) 4.学生材料按汇总表顺序排列。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1. 调查摸底: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摸底工作。
2.学生申请: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填写《常州市2014学年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初审:各校要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的原件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4.公示上报:各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公示栏和校园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常州市2014学年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学校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11月10日前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和资助申请表(含证明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交电子稿一份)
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