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中学用水用电考核奖惩制度
发布者:谢罗生 发布时间:2019/5/19 10:36:12 浏览次数:3229
朱林中学用水用电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规定,为推进常州市节水型学校建设,进一步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用电,将我校建成节约型校园,结合本校实际,现制定朱林中学用水用电奖惩制度如下:
一、根据学校工作计划,依据节能领导小组检查评选结果,学校年终时对在节水节电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节约用水用电奖励:
1. 宣传教育奖。认真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用电的政策法规,重视节约工作,经常开展节约用水用电宣传教育,群体节水节电意识强,形成了教育用水用电风气;
2. 节约管理奖。用水用电有专人管理,在各项节约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3. 巡查及时奖。严格执行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用水无跑、冒、滴、漏现象,电器按规定使用。发现有重大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并参与检修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1.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内私自接水接电,否则以窃水窃电行为予以处罚。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2.所有用水用电部门和个人必须做到规范、安全用水用电。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私自拆除、变更水电管线和水电设施,否则总务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在校内施工的单位,凡造成挖断电缆或供水管网、损毁变压器等后果,以及给其他供水供电设施带来经济损失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建议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4.学校节能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节能检查;总务处设立专人,负责日常学校节水节电情况的巡查。如巡查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现象,每次给予总务处具体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5.对水电管理暂行办法中严禁使用的用电设备,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者,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朱林中学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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