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坛 区 朱 林 中 学 章 程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5/19 10:36:13 浏览次数:1637
金坛 区 朱 林 中 学 章 程
(2016年12月23日经第八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7年4月25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7年4月 日经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金坛区朱林中学,住所地址为: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西大街25号,邮政编码为213241;官方网址为:http:// 。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金坛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义务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施教区学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12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350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恪守“固本强翅、弘毅力行”的校训,秉承“不让一个学生掉队”的办学理念,努力打造学校“勤”文化建设,遵循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坚持抓“三风”建设(校风:勤奋、求实、团结、进取;教风:善学、善思、善导、善行、善严;学风:求博、求精、求新、求真、求活)。始终坚持“以德为首,以勤为根,以实为本”的办学宗旨,以精致管理为抓手,努力走学校内涵发展的道路,取得良好的办学业绩。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坚持“质量立校、德育立校、文化立校”的发展思路,秉承“整合资源、全面发展、主创特色”的工作思路,把教育发展作为主题,把教学改革作为动力,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谋求发展,努力做每一位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的教育。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人格健全、学习能力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有生存能力、有创新意识,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人。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新教师要在短期内迅速成为合格教师,青年教师都要具有班级管理能力;教龄2~6年的青年教师完成合格教师到成熟教师的转变。学校将通过师徒双向选择,自愿结对,在师德修养、教育理论、课堂教学、教育科研、学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带教。掌握各年级教材内容和教学要求,学科专业知识扎实,能用心理学、教育学的基础理论来去指导教育、教学实践;教龄6~12年的青年教师完成成熟教师到骨干教师的转变。学校将选择富有教育教学经验的高级教师担任导师,在理论学习、教育科研、学科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使他们在学科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形成自己风格,实绩明显;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成果;有较强的带教青年教师能力,被带教者成长迅速。
第十条 致力打造学校“勤”文化。教师勤勉教书,敬业、勤业、精业;学生勤奋读书,成长、成人、成功。
学校校训为: “固本强翅、弘毅力行”。
第十一条 校徽为: , 学校校标为: ,校刊为《红杉树》。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聘任。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各门课程,不偏科。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建好学生劳动教育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福利。
5、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六条 校长的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
(三)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考核教职工,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经教育局批准聘任教师;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六)参加培训;
(七)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
或者处分。
第十七条 校长的义务
(一)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支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党支部政治监督,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稳定师资队伍,提倡继续教育,引进优秀人才,提高学校办学层次。
(四)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按课程大纲设置教育教学计划,建立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通过有效合法途径,筹集各方资金,使校园校舍、教学设备,基础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树立学校整体良好形象。
(六)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收节支,逐步提高教师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教育教学条件。
(七)任职期间,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遵纪守法、热爱学校,清正廉洁、处处带头,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办公室、总务处(培训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德育处设主任(副主任)1名。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副主任)2名。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机构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民主商定学校工作意见并分头具体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协助上级党委、行政部门管理校级干部,协同校长培养、任免中层干部,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领导干部述职或召开座谈会、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通过学生及其家长评价等方式来评价教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纲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始终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开展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常州区中小学学科教学建议》,开齐开足各门课程,做到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统筹兼顾。学校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全力推进课程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学校事历表安排工作,不随意调课、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或调课的,由学校申请,报请区教育局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总量不超过7小时,课后作业量不超过1.5小时。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积极实施体艺“2﹢1”工程,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二条 努力办好朱林中学网站,扩大对外窗口,积极用好数字化教学平台及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等,扩大图书室的教育功能。根据自身的特点与要求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常州市中学学科教学建议》和《常州市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颁发的课堂教学评价表为依据,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区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各项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升学关、病休关和毕业关。
第五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科学合理安排校舍、场地,提高校舍利用率,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维修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进行结算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严格财务审计,自觉接受区教育局、财务、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做好学校房舍、图书、仪器、设备等的维修和添置,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做到物、帐两清,坚持每月检查制。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要“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善于学习,教书育人”。严守常州市教师“八要”“十不”规定和金坛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八不准”规定。
(一)、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编制,实行全员聘任制,所有教职工实行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依据《金坛区朱林中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编排情况,教职工在符合职称评聘条件的情况下,经学校考核同意后,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课改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并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教职工,学校将依照各类评先评优办法进行奖励,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工作或在教育教学中有其他问题的教师,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师、职员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末接受学校考核,考核合格者留任,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聘。
第五十三条 教师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省教育厅颁布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必须严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生享有宪法所规定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它应当至少包括人身自由权、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政治自由权利、批评权、建议权等。学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学生应当履行宪法所赋予学生的一切义务,其中包括受教育义务、劳动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公民。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以“懂礼貌、基础宽、有热情、有专长、能创造、体魄壮”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主动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课程改革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八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明确责任人,进行量化评比考核,校医要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十条 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工作,杜绝不安全的隐患与行为。学校组织师生参加各类活动,应提前制订预案,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导。学校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师生安全逃生演练。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订程序:按照“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则,在各教研组组织讨论后,本章程由各处室分头起草,校长办公室汇总形成征求意见稿,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表决通过,报金坛区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金坛区朱林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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